为保护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修订《公司章程》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系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此次章程修订内容,并同意将此修订《公司章程》事项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苏志国 魏素艳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