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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水业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7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拟推荐委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单位推荐委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邵涛、邓建新、万义辉、肖壮、史晓华、魏桂生、万锋;同时公司董事会提名万志瑾、余新培、胡晓华、史忠良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这些提名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并经过了解,我们认为邵涛、邓建新、万义辉、肖壮、史晓华、魏桂生和万锋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万志瑾、余新培、胡晓华和史忠良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同意推举邵涛、邓建新、万义辉、肖壮、史晓华、魏桂生、万锋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万志瑾、余新培、胡晓华、史忠良作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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