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第一章1.11条、第三章3.10条、3.11条、3.12条、第四章4.15条、第五章5.02条、第六章6.03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新增第五章5.30条。具体修订如下: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1.11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三章3.10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 |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第三章3.11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3.10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三章3.12条 | 公司因本章程3.10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3.10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3.10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3.1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3.10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3.10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四章4.15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公司注册地为主。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公司注册地为主。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司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章5.02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第五章5.30条 | 无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六章6.03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本修正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