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642,729.0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涉及金额较小,公司认为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吴晓红等21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21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642,729.08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3月11日
受理时间: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吴晓红等21名投资者
被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根据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匹凸匹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股票代码: 600696) 的信息披露公告,认为匹凸匹己经进行了真实、充分、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并根据信息披露情况对多伦股份股票进行投资。因多伦股份虚假陈述,原告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买入匹凸匹,并于2017年2月23日后仍持有或卖出,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对投资者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判令被告赔偿上述21名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642,729.0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涉及金额较小,公司认为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