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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冻结及解除冻结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1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2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冻结

及解除冻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9日,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关于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冻结的通知。

2019年4月3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关于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即将解除冻结的进展通知。

现将上述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于2019年4月26日因执行财产保全而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冻结。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被申请执行 冻结股数(股)实际被冻结股数(股)冻结开始日冻结到期日司法冻结执行人名称本次冻结股数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本次冻结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中新产业集团155,402,497972,4972019-04-262022-04-25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0.6258%0.3240%
陈德松21,656,2506,2502019-04-262022-04-25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0.0289%0.0021%
江珍慧21,656,25046,2502019-04-262022-04-25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0.2136%0.0154%
合计198,714,9971,024,997-----

因中新产业集团所持有公司股份155,402,497股的中154,430,000股、陈德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656,250股中的21,650,000股、江珍慧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1,656,250股中的21,610,000股均处于已质押状态,本次未执行司法冻结。

二、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2018年11月26日,中新产业集团二级子公司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世纪”)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鄞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中国银行鄞州分行借款人民币1,650万元,期限4个月,到期日2019年3月27日。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为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该笔借款到期后,浙江新世纪未能按期全部偿还该笔银行借款。中国银行鄞州分行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浙江新世纪归还借款本金16,356,329.16元、罚息30,054.75元(本息合计16,386,383.91元)及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上述未归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并请求判令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所持公司股份。

三、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中新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共持有公司股份198,714,9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21%。中新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97,69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9.48%,占公司总股本的65.86%。

本次冻结后,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累计冻结股份数量分别为972,497股、6,250股、46,25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别为0.6258%、0.0289%、0.213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0.3240%、0.0021%、0.0154%。

四、解除冻结的最新进展情况

2019年4月3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关于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即将解除冻结的进展通知。浙江新世纪已完成归还中国银行鄞州分行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除。中国银行鄞州分行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解除相关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浙0212民初6305号之一]:解除对被告浙江新世纪、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际经贸有限公司、陈

德松、江珍慧银行存款16,386,383.91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递交解除 股份冻结的《民事裁定书》之后,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先生、江珍慧女士本次分别被冻结972,497股、6,250股、46,250股将完成解除冻结程序。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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