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分别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财政部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采用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由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司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1)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 的相关准则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2)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无重大影响,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