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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因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变更了公司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要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需要对相关会计政策做相应调整。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按照规定日期执行财会〔2018〕15号文件。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2018年度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和转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2018年度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二)财务报表格式修订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公司按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表,同时对相关项目列报进行调整。

1.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2.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6.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将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行项目,用于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9.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10.将利润表中“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的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修订,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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