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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8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18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18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2次,亲自出席11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18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8年2月27日,本人在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议上,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2018年4月26日,本人在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3、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5、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7、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和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是公司 2018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2017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2017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关于终止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

赞宇百合花海德产业并购基金的设立尚未有其他实质性进展,结合公司的发展情况,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终止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该事项。

(三)2018年8月23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逾期对外担保。

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投资入伙宁波产融创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20,0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入伙宁波产融创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借助合伙企业的平台优势、专业团队优势和项目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增加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3、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2018年8月29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主管、骨干员工、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因此,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2018年9月28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张敬国先生、王亮先生、陈美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2018年10月8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7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6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8%。51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公司指标及个人指标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七)2018年10月24日,本人对董事长辞职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方银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方银军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仍任公司董事,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完成董事长的选举工作。在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前,仍由董事方银军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我们认为方银军先生职务的变动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八)2018年10月8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对选举董事长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 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公司拟任董事长张敬国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为张敬国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董事长的条件,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均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选聘程序合法

本次公司选举董事长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2018年11月1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员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王晓辉先生、楼东平先生、马晗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聘任王晓辉先生、楼东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马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财务资助、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18年度公司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了信息披露工作。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8年内本人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18年本人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为11天,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凡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详细询问相关议案的背景资料和决策依据,调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讨论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9年度,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8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18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18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2次,亲自出席12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18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8年2月27日,本人在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议上,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2018年4月26日,本人在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3、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5、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7、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和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是公司 2018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2017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2017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关于终止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

赞宇百合花海德产业并购基金的设立尚未有其他实质性进展,结合公司的发展情况,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终止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该事项。

(三)2018年8月23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逾期对外担保。

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投资入伙宁波产融创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20,0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入伙宁波产融创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借助合伙企业的平台优势、专业团队优势和项目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增加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3、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2018年8月29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主管、骨干员工、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因此,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2018年9月28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张敬国先生、王亮先生、陈美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2018年10月8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7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6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8%。51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公司指标及个人指标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七)2018年10月24日,本人对董事长辞职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方银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方银军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仍任公司董事,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完成董事长的选举工作。在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前,仍由董事方银军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我们认为方银军先生职务的变动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八)2018年10月8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对选举董事长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 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公司拟任董事长张敬国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为张敬国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董事长的条件,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均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选聘程序合法

本次公司选举董事长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2018年11月1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员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王晓辉先生、楼东平先生、马晗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聘任王晓辉先生、楼东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马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财务资助、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18年度公司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了信息披露工作。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8年内本人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18年本人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为12天,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凡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详细询问相关议案的背景资料和决策依据,调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讨论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9年度,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8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18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2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18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2次,亲自出席12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18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8年2月27日,本人在公司四届十八次董事会议上,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2018年4月26日,本人在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3、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17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5、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6、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7、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和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是公司 2018 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2017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2017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9、关于终止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意见

赞宇百合花海德产业并购基金的设立尚未有其他实质性进展,结合公司的发展情况,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终止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该事项。

(三)2018年8月23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逾期对外担保。

公司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投资入伙宁波产融创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20,0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入伙宁波产融创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借助合伙企业的平台优势、专业团队优势和项目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增加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3、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2018年8月29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主管、骨干员工、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因此,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2018年9月28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张敬国先生、王亮先生、陈美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2018年10月8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2017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6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8%。51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绩效考核均为“C”及以上,公司指标及个人指标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全部解锁限售股份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

(七)2018年10月24日,本人对董事长辞职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方银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方银军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仍任公司董事,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完成董事长的选举工作。在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前,仍由董事方银军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我们认为方银军先生职务的变动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八)2018年10月8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上,对选举董事长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 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公司拟任董事长张敬国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为张敬国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董事长的条件,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均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选聘程序合法

本次公司选举董事长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2018年11月1日,本人在公司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上,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员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王晓辉先生、楼东平先生、马晗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聘任王晓辉先生、楼东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马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财务资助、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在2018年度公司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了信息披露工作。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8年内本人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18年本人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为11天,主动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凡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详细询问相关议案的背景资料和决策依据,调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讨论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9年度,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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