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对2019年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做出的客观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确定2019年度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薪酬标准规范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推行的全员目标责任考核与激励体系,我们认为,该薪酬政策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取得公司有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未发现该所及该所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和质量控
制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有任何影响或试图影响该所审计独立性的行为,未发现公司及公司人员从该项业务中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决定是合法有效的,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的各项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
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执行新会计准则。
六、关于部分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主要是基于谨慎性会计原则,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公司本次核销资产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董事会换届和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将于2019年5月20日任期届满,第九届董事会进行换届,并选举成立第十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就提名王飚、刘伯哲、李高峰、王旭冬、郭全兆、侯振凯六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提名任辉、刘健康、唐庆斌三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六年连任,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和年龄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上述九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