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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9-030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非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附件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2019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原有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施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和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①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③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④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⑤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无需追溯调整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2、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的要求,财务报表格式将做以下调整:

①资产负债表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同时删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②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以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项目。同时删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以及“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的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有助于更为客观、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部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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