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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合规、高效地履行职责,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3人,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公司可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1)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2)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的义务;

(3)在其知悉的公司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的保密义务;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监事会决定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执行。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主席事前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按照监事会主席指令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送达其审阅。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由董事会秘书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如遇特殊情况需立即召开临时监事会的,可以电话、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监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会议时间、授权范围。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布后,交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采用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议事经过和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10年。

第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如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监事会文件;

(4)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3)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由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1)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2)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3)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低于”、“多于”、“过半”、“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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