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告
(经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公司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信用损失法” 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4.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5.对金融工具披露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披露,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在施行日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首日执行新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印发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做出的相应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好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