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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新钢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宁湘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保荐代表人姓名:季李华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公司执行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华泰联合证券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2018年11月5日至11月6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并提前发给公司。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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