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及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即2019年4月30日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18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一、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出现如下情形,
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3)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4)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5)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虽在2018年12月7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请年审机构的议案,但由于公司未支付审计费用,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开展,因此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即2019年4月30日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一)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4.3条规定,由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2018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四、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4.23条规定,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五、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如下:
咨询电话:029-88310063-8087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A座14楼六、其他提示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