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地 | 刘剑文 | 吴晓明 |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