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其他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相应调整,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变更前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则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内容与公司相关的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将于2019年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务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审慎性原则,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态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