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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天化: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的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杨勇 谢洪燕

2019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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