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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9 号核准,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393,699 股,
发行价格为 20.32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5,999,963.68 元,扣除与
发行有关的费用 16,695,393.7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9,304,569.9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 XYZH/2019XAA20351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一、《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孝感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
廊坊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创证券”)以及赣州银行厦门海沧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
验区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
沧支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签署《募
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截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1      厦门吉宏包装   赣州银行厦门海沧支   2807000103010001060     123,500,000     厦门扩建
      科技股份有限   行                                                           环保包装
      公司                                                                          项目
      厦门吉宏包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    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   35150198040109001222   167,399,963.68   孝感环保
      公司           区分行                                                       包装项目
      孝感市吉宏包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
 3                                           80120400000413
      装有限公司     司莲前支行
      厦门吉宏包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4    科技股份有限                         40314001040012139      213,100,000     廊坊环保
                     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公司                                                                        包装项目
      廊坊市吉宏包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
 5                                          8004100000004529
      装有限公司     限公司厦门分行
     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华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创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
户银行应当配合华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创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华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捷、黄俊毅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创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创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创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创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创证券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赣州银行厦门海沧支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华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孝感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华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廊坊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6、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9XAA2035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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