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与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度报告期,公司没有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新增项目;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2018年度报告期,公司没有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业务。
三、关于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
1、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已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各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保值、避险等运作,严禁以逐利为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投机行为,有利于锁定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公司抵御原材料价格波动的能力,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旨在规避进出口业务所面临的汇率风险,整体业务规模与公司实际进出口业务量规模相适应,不存在任何投机性操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报告期内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公司就相关业务建立了相应的管控制度,审批、执行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2018年关联交易预计
1.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对《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浙江盛世、河南盛世、山东盛世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产品定价执行市场定价原则和公司统一的、一贯的销售政策,有利于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公司与浙江盛世、捷瑞物流的关联交易,财务授信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财务公司的运营能力,实现公司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关联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与海立股份之间的采购关联交易为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向关联方采购的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 《关于公司与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与银隆新能源利用双方各自产业优势,在智能装备、模具、铸造、汽车空调、电机电控、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进行全面和深层次的合作,符合双方各自的根本利益。(2)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转移,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3)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该议案的审议过程中依法回避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 《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前述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材料,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就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可行,有利于实现公司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捷瑞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相关业务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关于风险评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有关要求,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所得出的结论客观、公正。
7、关于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预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在风险预警与处置事务的职责,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建立健全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总体上能实现贷款业务风险可控。
五、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充裕,在确保正常经营、资金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调剂资金流动性,降低财务成本,并
取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我们仔细了解了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证券投资资金均系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贷款及专项财政拨款等专项资金进行新股、基金申购、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委托理财等情形。相关证券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2、公司严格规范证券投资内部控制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在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的控制力度,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的证券投资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投资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在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照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分配:按总股本6,015,730,878股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XX.XX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XXXX.XX元,余额转入下年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的提出利润分配预案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于2016年《未来三年(2016—2018年)的具体股东
回报规划》的承诺。同意将以上利润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18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规范、严格、充分、有效,总体上符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所有营运环节,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的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顺利开展,我们认为公司内部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总体是规范、完整和有效的。
十、关于《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结合我们对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风险可控。公司针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机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总体上能实现贷款业务风险可控。
2. 价格公允。借贷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3.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关联交易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信息披露合规、充分、及时,不存在违反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4. 所涉业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财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金融业务,促进了财务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吴正文,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与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姝威 王晓华 邢子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