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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洪峰)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8年本人李洪峰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8年的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认真仔细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加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并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投了赞成票。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就公司2018年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董事意见

(1)2017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7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年度的相关情况。

(3)2017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批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度-2018年度)》。该方案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使公司内部控制具备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已较为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控制有效。

(二)在2018年6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何淑娴女士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以下情形: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③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④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⑤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⑥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何淑娴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何淑娴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2、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坏账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三)在2018年8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为充分保证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建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2、关于公司董事会改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所提供的改聘人员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 未发现其存在以下情形: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③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④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⑤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⑥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改聘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3)在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改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改聘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吴刚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全面协助总裁开展工作;改聘原副总裁韩伟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均为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在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8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8年1-6月份,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年度的相关情况。

(3)2018年1-6月份,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16名激励对象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3、关于购买中山市华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关于购买中山市华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本人事前认可。

(2)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的落实与实施,有利于公司在净水器、净化器领域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购买中山市华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潘浩标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购买中山市华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五)在2018年9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就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立意见:

1、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本人的事前审查和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潘叶江先生、潘垣枝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同意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在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2、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同意以2018年9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90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在2018年11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回购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1元/股,回购资金全部来自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人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在2018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等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健全了持续、稳定且积极

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18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会议的相关议案。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积极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按照董事会制订的业绩目标和考核方案,牵头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落实《华帝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8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在2018年度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核公司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3、自身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的情况。

2018年,本人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在工作中保持了独立性,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于2019年4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后离任,在新一届董事会成员正式就任前,本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在此,谨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李洪峰

2019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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