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2018年9月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近期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规则一系列变化以及《湖北证监局关于组织辖区上市公司开展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鄂证监公司字【2018】108号)》要求,公司全面梳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细则,针对与法律规范要求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改,针对法律规范有所要求但公司治理准则未进行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拟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案序号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加粗部分为具体修订内容)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二条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企[1993]1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201001170309。1997年公司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 第二条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企[1993]1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201001170309。1997年公司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2015年12月3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公司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019029L,原工商营业注册号不再使用。 |
3 | 无 | 第四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4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729.2372万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2959.549400 万元。 |
5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党委(纪委)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6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以及其他总监。 |
7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以锐意创新和开拓进取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以锐意创新和开拓进取的精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 |
8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现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效法律文件发行优先股。 |
9 |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150,729.237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0,729.2372万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392959.5494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92959.54940万股。 |
10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11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2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3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14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15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将提供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16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17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18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19 | 无 | 第一百〇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
20 | 无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
21 | 无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
22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及执行董事若干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及执行董事若干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 |
23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战略发展与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24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秘办及审计管理中心。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审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下设董秘办及审计管理中心。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审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
25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26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严格限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严格限制公司与对交易价格、交易公允性等有实际影响的内部人员或机构的交易,发生上述交易前,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必须向董事会报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上述交易行为。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严格限制其与对交易价格、交易公允性等有实际影响的内部人员或机构的交易,发生上述交易前,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必须向董事会报备,董事会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上述交易行为。 …… |
27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投资类及重大资产处置类事项为会议召开5日前;其他事项为会议召开2日前。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28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十八)项的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29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30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 |
31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32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33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
34 | 无 | 第二节 绩效与履职评价 |
35 | 无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
36 | 无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
37 | 无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
38 | 无 | 第三节 薪酬与激励 |
39 | 无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
40 | 无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
41 | 无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
42 | 无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
43 | 无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
44 | 无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45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46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通过其他民主形式解除其职务。 |
47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六十条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48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做出及时披露。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做出及时披露。 |
49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50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 通知、信息披露和公告 |
51 | 无 | 第二节 信息披露 |
52 | 无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
53 | 无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
54 | 无 | 第一百九十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无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55 | 无 | 第一百九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
56 | 无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
57 | 无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通过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
58 | 无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
59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包括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具体以实际合作情况为准)。 |
60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61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62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63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