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及其孙公司必康新阳2019年度预计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系为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陕西必康及其孙公司必康新阳预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陕西必康及其孙公司必康新阳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我们同意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5、2016、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柴艺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