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和成(002001.SZ)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小敏 |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华筠 |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018年度共发表8次,分别是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 |
见》;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19年4月26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信息披露制度与公司治理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平一、石程、袁益中、胡柏剡、石观群、王学闻、崔欣荣、王旭林于2004年6月25日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不从事与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 是 | 不适用 |
2.胡柏藩、胡柏剡、石观群、王学闻、崔欣荣、王正江、周贵阳于2017年1月12日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是 | 不适用 |
3.胡柏藩、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的9家认购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潘锋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李华筠先生自2018年5月4日起接替潘锋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 无 |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赵小敏 李华筠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