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药业”、“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独立意见
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另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内容完整、全面、真实、客观。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宋夏云 王虎根 祝 明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