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8年度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对有关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且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2、本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已按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34%(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监管部门关于对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当期及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薛 镭 | 李 飞 | |
史忠良 | 刘 萍 |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