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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关于对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3幢F243室。

经查明,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15日,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恩电气”)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屏信息”)作为摩恩电气持股5%以上股东,因部分股票质押合约发生违约可能导致股票进行减持处置,减持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6%。

摩恩电气分别于2018年6月23日、8月2日、8月3日、9月21日、10月31日披露公告,公告显示摩恩电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查询平台中获悉,自2018年6月23日

至10月29日,融屏信息两融账户中的部分“摩恩电气”股份被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强制平仓,累计平仓6,744,300股,占“摩恩电气”总股本的1.54%。

此外,融屏信息在受让上述股份时曾承诺“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不在二级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股票”,根据此承诺,融屏信息所持股份的限售期限为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

融屏信息作为持有摩恩电气5%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时间与首次减持的时间间隔不足15个交易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且违反了融屏信息出具的承诺。

融屏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11.11.2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

条、第4.3.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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