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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美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10-04-01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美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23日,本公司与美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的集团”)、广东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威灵电机”)签订了《关于设立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出资协议》,拟设立的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其中,美的集团出资人民币2.7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5%,威灵电机出资人民币0.2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本公司出资人民币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40%。
    本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发布公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就美的集团筹建财务公司事项进行了批复,批准美的集团筹建财务公司。目前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已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预计财务公司将于近期成立开业。
    2010年3月30日,本公司与美的集团签订了为期3年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在财务公司取得《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美的集团将促使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服务、结算服务及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美的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与美的集团签署框架协议,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关
    于与美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在关联董事栗建伟先生、黄晓明先生、袁利群女士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余6名非关联董事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王珺先生、陈仁宝先生、王波先生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美的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2009年12月31日,美的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959,992,12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15%。美的集团注册地为佛山市顺德区,住所为顺德区北滘镇蓬莱路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为何享健先生,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其主营业务范围为:对制造业、商业进行投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投资顾问及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政策规定的专控、专营商品);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家电产品的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工业产品设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美的集团财务公司的筹建与开业工作基本完成,财务公司成立后,美的集团为其控股股东,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美的集团将确保财务公司履行框架协议下的各项义务。
    在财务公司取得《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美的集团将促使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贴现服务、担保服务、结算服务及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1、协议签署方:
    甲方:美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签署日:
    2010年3月30日
    3、服务内容:
    甲方将促使其下属财务公司根据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结算服务及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对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5)对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6)办理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7)吸收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的存款;
    (8)对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贷款及融资租赁;
    (9)办理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10) 在财务公司取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提供结售外汇服务的前题下, 对乙
    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提供结售外汇服务;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服务原则
    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存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5、服务价格
    财务公司向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
    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亦不低于任何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吸收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亦不高于任何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向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财务公司为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当时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财务公司为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向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6、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财务公司与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金融服务交易金额作出相应限制,甲方财务公司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三年的有效期内每一日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向甲方财务公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三年的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财务公司将向乙方及乙方下属公司授出之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7、风险控制
    (1)财务公司应严格遵守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均应符合银监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财务公司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设立风险管理与业务稽核部门,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业务稽核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3)甲方财务公司应定期向乙方提交其向银监会提交的每份监管报告副本,乙方有权随时查阅财务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等相关资料;
    (4)乙方在财务公司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甲方财务公司一旦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可能危及乙方存款安全的既定情形或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应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乙方获悉上述事项后,有权立即调出存款。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和严格监管,且公司已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明确了财务公司的服务内容,并加强风险控制。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约定,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及财务公司向本公司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实质差异,公司向财务公司存入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及财务公司向公司授出之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依据公司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及公司未来业务增长规划确定,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2010年3月25日,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表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并于2009年3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参加了董事局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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