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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2017年4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6日,新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起始日期 2019年1月1日。2.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变更内容(1)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由原准则的“四分类”调整为“三分类”,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益;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新的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对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及负债进行了适当分类并确定其会计计量方法,并自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上述新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上述新准则的实施预计对公司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影响较小,具体影响金额 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相关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会计政策变更是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客观、公允地反映新钢股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经审慎判断,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新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新钢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4、监事会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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