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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王国栋 鲍劲翔 姜晓东 许年行

2019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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