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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现金分红水平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现金分红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现金分红水平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拟以本公司2018年末总股本3,188,722,696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637,744,539.2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

公司本次现金分红,充分考虑到了公司现阶段项目建设与股东回报之间的实际情况,平衡了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了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长期发展和股东回报,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国栋 鲍劲翔 姜晓东 许年行

2019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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