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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节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1月至12月)发生,以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敦煌首航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敦煌市支行不超过8亿元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担保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控股子公司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哈密利哈能源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申请授信3,000万元,公司为哈密利哈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三年,此担保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2018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公司完成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当期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三、关于续聘201 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之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的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继续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调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3、经核实,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即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又考虑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的决策程序完备,分红方案合法合规,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实施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该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五、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查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的独立意见

经查核,我们认为: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控股子公司西拓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拓能源”)在20,000万元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西拓能源目前经营稳定,无不良贷款记录。其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可以切实做到有效监督和管控,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实施该议案。

七、关于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本次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独立董事:龚国伟、李增耀、赵保卿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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