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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持续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及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1、 投资者;

2、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3、 各相关新闻媒体;

4、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5、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

、电话咨询;

、媒体采访和报道;

、路演;

、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

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网上交流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

时答复。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网络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已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在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节 现场参观第四十条 公司应尽量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六节 电话咨询第四十二条 公司已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四十三条 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七章 投资者接待及推广第四十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签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接待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接待人员接待投资者来访通知时,首先了解清楚投资者的单位、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了解来访的目的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接待投资者时,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认真耐心地

听取投资者的询问及建议,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认真的解答,答复内容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对于要求提供公司未披露得秘密信息的,应注意保密、婉言拒绝。如有当时无法答复的问题,接待人员应保留来访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尽快给予答复。

第五十条 主要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人员进行全程陪同。第五十一条 对以电子邮件及信件方式的咨询,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认真进行答复,回复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投资者为自己办私事、谋私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如有需要,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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