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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9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内部传递渠道畅通,信息内部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化,促进公司运作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派出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以及法律、法

规、规章等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四)交易重大事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四)交易重大事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等;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

、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以上;

)实现扭亏为盈。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报告。

(八)重大风险事项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 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九)其他重大事项: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的调整,如税收、环保等方面;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产品价格大幅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出现的替代产品严重损害公司产品销售,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公司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有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获取新的资质或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得到生产许可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关键生产技术革新,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新的销售模式可能导致销售收入大幅变动,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生产重大影响等;

、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包括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以下标准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大合同: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

)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常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重要资质认定;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企业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当日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部门或企业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相关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唯一授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部门。

第十三条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明确自身的信息内部报告职责。报告义务人对报告职责及报告事项有任何疑问的,须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不因其不明确而免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媒体等沟通与联络。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报告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就《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授权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部门、各下属企业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企业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企业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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