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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5人,由以下岗位人员组成:董事

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 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

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

下属企业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主要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信息披露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所限。

第七条 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均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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