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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9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为前提。

第五条

委托理财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在年度总额范围内,分笔购买,循环使用。原则上理财产品仅限于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第六条 委托理财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委托理财须严格按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委托理财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委托理财行为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中相关审批权限规定。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如委托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发表意见,且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执行:

、如投资人为公司且为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由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包括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OA报分管领

导、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时,应向公司提交申请,申请中应包括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经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对其投资申请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第十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主要职能管理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2、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等提交合同审批部门进行预审,之后提交分管领导进行风险审核。

3、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4、理财业务到期时,及时向受托方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5、负责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在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并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OA方式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后15工作日内,资金结算中心OA提交专项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委托理财盈亏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风控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风险时,资金结算中心负责人须在知晓事件后及时向公司分管领

导、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对资金结算中心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履行公司相关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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