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2 证券简称:上海瀚讯 公告编号:2019-017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及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2019年3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6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10,000万股增至13,336万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至13,336万元。同时,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为保障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现拟将《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股份回购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改最终以股东大会审议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形成上市后适用的《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公告),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公司章程(草案)》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瀚讯无线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瀚讯无线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6万股,于2019年3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36万元。 |
3 | 第十九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号文核准,公司于【】年【】月【】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事宜。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4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6万股,于2019年3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事宜。 公司股份总数为13,336万股,均为普通股。 |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5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7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8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9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10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生效。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登记(如需)之日起施行。 |
备查文件:
1、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