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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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小琴 王桂华 全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