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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哈森股份
保荐代表人何君光被保荐公司代码603958
保荐代表人张海峰报告年度2018年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0号)核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36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7,39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178,330.14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215,669.86元。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哈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哈森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现就对哈森股份的2018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已与哈森股份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于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1日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
文件、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等核查手段,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有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公司或有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因发行人存在问题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于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1日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文件、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等核查手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根据哈森股份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预计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保荐机构于2019年1月25日对于上述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哈森股份2018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并与哈森股份财务部门进行了讨论,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了解到公司业绩预计亏损的主要原因。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经核查:哈森股份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存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在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建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在超额支付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资金的情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哈森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半年度报告、其他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哈森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哈森股份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君光 张海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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