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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除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外,不存在其它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事项。

五、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12个月内滚动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4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七、关于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前述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八、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议案

此次公司冲回母公司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不确认2018年度母公

司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会计处理后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九、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西华 万华林 陆 峰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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