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没有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孔维海 陈桂秀 董 攀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