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5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推动公司发展,为全体股东提供投资回报。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推动公司发展,提升公司价值;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为全体股东提供投资回报。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及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法保障股东权利,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科技园兴春路235号?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形式的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科技园兴春路235号?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
明原因。 | |
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八十四条 ……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对最低出席董事数或最低通过董事数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每一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 |
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自律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
因增加了条款,本章程中的条款重新进行了编号。 | |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经营层具体办理公
司章程的备案和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手续。
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