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
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环境提升项目是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怿公司”)开展经营所需的必备配套资源,由公司为卓怿公司所承租的贵宾服务两舱场地进行环境提升,能够有效提升工程效率,确保该项目不对航站楼正常运营造成影响。本关联交易
能有效避免租赁单位对承租场地自行装修影响航站楼正常运营,因此该项交易具备必要性。
两舱场地涉及的环境提升工程项目已通过公司验收,目前正常使用。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向卓怿公司收取两舱环境提升项目费用,费用金额以本公司提供相应的项目结算资料为依据。交易定价依据成本补偿原则,并经协议各方协商定价,具备公允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卓怿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
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