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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9-029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陈繁华董事因公请假徐燕
沈维涛独立董事因事请假赵波

公司负责人陈敏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长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史晓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914,127,359.15849,002,379.317.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72,959,589.35157,629,330.389.7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169,881,515.18154,991,806.789.6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1,944,452.62131,959,991.49-75.7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8430.07699.6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8430.07699.6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8%1.40%0.08%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13,689,735,583.3313,453,440,336.451.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1,810,315,791.2911,637,723,492.301.48%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57,906.9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82,742.81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1,811,360.07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1,919,072.6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46,668.93
减:所得税影响额1,025,484.36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1,621.05
合计3,078,074.17--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55,854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6.97%1,168,295,532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9.20%188,627,5360
安本标准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安本环球-中国A股基金境外法人1.93%39,485,2450
GIC PRIVATE LIMITED境外法人1.83%37,564,5830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境内非国有法人1.58%32,502,4610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摩根士丹利中国A股基金境外法人0.93%19,054,5950
郑丽雅境内自然人0.70%14,440,0000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四组合境内非国有法人0.64%13,151,6610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正灏7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境内非国有法人0.63%13,006,96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境内非国有法人0.52%10,614,70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168,295,532人民币普通股1,168,295,53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88,627,536人民币普通股188,627,536
安本标准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安本环球-中国A股基金39,485,245人民币普通股39,485,245
GIC PRIVATE LIMITED37,564,583人民币普通股37,564,583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32,502,461人民币普通股32,502,461
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摩根士丹利中国A股基金19,054,595人民币普通股19,054,595
郑丽雅14,440,000人民币普通股14,440,000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四组合13,151,661人民币普通股13,151,661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正灏7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006,963人民币普通股13,006,96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0,614,700人民币普通股10,614,7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和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四组合同属于全国社保基金,未知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一致行动人。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公司股东郑丽雅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 股,通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4,44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14,440,000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 √ 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的进展情况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的全球招商,最终确定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正宏科技”)为中选承租人。2015年5月14日,本公司与正宏科技签订了《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2015年8月6日本公司与正宏科技又签订了《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签发了《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AB航站楼在空置期间作为商业综合体临时改造使用的复函》,复函表示,机场片区建设发展规划近期有重大变化,国家高铁枢纽站区已初步确定选址于该地段,建议AB航站楼暂不改作商业综合体使用,建议可待该片区规划稳定后再做研究。随后,本公司相继收到正宏科技《解除租赁合同函》、《“场地”交还通知》及《“场地”紧急交还通知书》。

收到宝安管理局复函及正宏科技来函后,本公司高度重视,于2017年1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董事会一致通过授权公司经理层继续就租赁合同相关事宜与正宏科技进行协商,尽快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公司经理层积极与正宏科技就项目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主动沟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相关规划。针对正宏科技以租赁物目前状态下用于商业经营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房屋使用条件为由,指出本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单方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公司在与正宏科技协商中,一方面声明本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要求正宏科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补交拖欠的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2月租金,并督促其履行承租物业的管理职责,同时声明本公司将保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

同约定追究正宏科技违约责任的权利。经过多次的协商与沟通,双方就租赁合同履行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综合评估考虑,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的议案》,该项议案于2017年3月2日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后,本公司立即向正宏科技送达《关于解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交还“场地”的函》,鉴于正宏科技连续拖欠本公司租金达3个月,依据租赁合同第5.10条约定“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自本函送达之日起解除。请正宏科技于本函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公司办理“场地”交还手续。

本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就与正宏科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并于2017年3月9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06民初7116号)。

2017年3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粤民初154号)、《举证通知书》和正宏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2017年6月完成证据交换及质证;2017年8月8日法院选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配合鉴定机构完成了现场勘查工作;2018年2月1日完成AB航站楼场地移交工作;2018年5月30日,案件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2018年9月21日,AB楼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2018年11月9日,案件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2019年3月15日,本公司向法院提交AB楼案件《代理词》。后续将继续配合做好案件应诉工作。(详见公司2014年12月18日的《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公开招商情况的公告》、2015年4月30日《关于签署<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的公告》、2017年1月24日《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相关事项的临时公告》、2017年2月15日《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年3月18日《重大诉讼公告》)

2、深圳机场卫星厅工程及T3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委托代建管理的关联交易事项

深圳机场卫星厅扩建工程已完成项目可研与专家评审,并取得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及民航局核准批复,其中卫星厅工程项目由本公司投资建设。卫星厅工程项目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保障卫星厅工程项目与T3航站楼的有效衔接,公司投资建设T3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对T3航站楼的各项配套设施和流程进行优化改造,该项目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满足机场扩建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要求,依据行业惯例,公司拟采取委托代建方式由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代建深圳机场卫星厅工程及T3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以集中专业建设资源,提高效率,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本项目代建管理费率采取累进费率,即投资总额中5亿元以下(含)的部分代建管理费费率为1.8%,超过5亿元以上的部分代建管理费费率为1.2%。以可研报告估算投资总额710,614万元测算,该投资总额含卫星厅项目投资额647,170万元(剔除土地费用及建设期贷款利息)、T3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投资额63,444万元,公司应支付代建管理费暂定为8,827.37万元,投资总额的确定以本项目最终实际的、经审计的工程决算金额作为代建项目的投资总额。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机场集团完成合同签署工作,机场集团已根据合同签署内容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详见公司2019年1月26日的《关于深圳机场卫星厅工程及T3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委托代建管理的关联交易公告》)

3、深圳机场T3航站楼商业资源委托经营管理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机场航空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运管公司”)目前负责机场集团持有型商业资产的统一运营管理,积累了一定的机场商业规划及招商经验,具备专业的商业规划及招商能力。为实现深圳机场商业资源的有效协同和集约化运营,持续提升资源价值与管理水平,公司拟将T3航站楼商业资源委托航空城运管公司运营管理。委托内容包括商业资源规划方案与定价方案的编制、商业网点招商工作及商业网点日常运营管理。公司对商业资源规划方案、定价方案具有最终决策权。商业资源收入仍由公司享有,公司向航空城运管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委托期三年,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可签署书面协议续期两年。公司向航空城运管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包括基础委托管理费用和超额委托管理费。基础委托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商业收入(含税)的6%进行支付。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已与航空城运管公司完成合同签署工作,航空城运管公司已根据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目前完成新一批62个商业网点招商工作。(详见公司2019年1月26日的《关于深圳机场T3航站楼商业资源委托经营管理的关联交易公告》)

4、调整GTC委托运营管理部分内容的关联交易事项

机场集团为深圳机场T3航站楼配套附属设施综合交通换乘中心(以下简称“GTC”)的资产和运营主体。2015年7月1日起,为统一公共服务标准,增强旅客整体体验,实现GTC与T3

航站楼公共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服务保障资源效率,机场集团将GTC的经营性资源和公共服务及保障整体委托公司进行管理(不包括在GTC运营的运输企业租赁场地和未开发的二期商业资源)。双方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以资源收益的方式抵扣运营成本,公司不向机场集团收取运营管理费用,即:GTC楼内的商业、办公用房和广告资源委托公司经营,经营收入归属本公司;与此同时,GTC的运营管理成本全部由公司自行承担,机场集团仍承担GTC的折旧、本体维修、改建等必要资本性支出项目及重大形象工程提升费用。委托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

委托合同到期后,机场集团拟继续将GTC委托公司运营管理,委托期两年。但鉴于机场集团已成立专业的商业管理机构,对其持有型商业资产的统一运营管理,经协商,双方拟对原GTC委托运营管理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即:GTC商业、办公用房资源不再委托本公司管理,由机场集团收回自营,其他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保持不变,由公司负责委托GTC的物业管理、安全管理、服务提升及GTC广告运营等工作。

GTC的运营管理成本由公司承担,广告收入由公司享有,机场集团仍承担GTC的折旧、本体维修、改建等必要资本性支出项目及重大形象工程提升费用,并向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2019年-2020年委托管理费分别为1,593万元和1,723万元。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机场集团完成合同签署工作,本公司已根据协议履行相关权利义务。(详见公司2019年1月26日的《关于调整GTC委托运营管理部分内容的关联交易公告》)

5、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8年2月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向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1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4.35%。

2019年2月7日,上述委托贷款本金和收益已按合同约定到期收回,公司收回本金15,000万元,收回相应收益661.56万元,至此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完结。(详见公司2019年2月19日的《关于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6、签署《深圳机场物流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为更好推进深圳机场“客货并举”战略,整合发展综合一体化现代物流业,加快推进航空物流产业转型发展,提升深圳机场货运保障能力和航空物流综合竞争力,公司拟聘请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物流规划、发

展策略、客户拓展、重大项目引入、产业转型升级及物流业务经营等咨询服务。航空物流业务收入仍由本公司享有,公司向机场集团支付服务费用,服务期限为五年。

按照成本弥补原则,双方按照每个合同年度内机场集团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相关税费进行核算支付,具体以审计数为准,同时每个合同年度设定服务费用上限,具体如下:合同第一年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上限为1769.67万元,以后合同年度支付的服务费用按照上一年度上限的4%增长,即合同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的服务费用上限分别为1840.46万元、1914.08万元、1990.64万元、2070.26万元。服务费用不含本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的物流活动、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物流展会等产生的费用。

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机场集团完成合同签署工作,机场集团已根据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详见公司2019年3月1日的《关于签署<深圳机场物流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沈坚先生、应学民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沈坚先生、应学民先生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辞职申请自公告披露之日正式生效。(详见公司2019年3月2日的《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公告》)

8、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该通知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详见公司2019年3月30日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9、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

2018年9月3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及相关文件,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 20,000万元认购该行发行的“蕴通财富?日增利 185 天”理财产品。2019年4月11日,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已按协议约定到期赎回,公司赎回本金20,000万元,收回相应收益400.41万元。该项理财收益与预期收益不存在差异。(详见公司2019年4月16日的《关于收回银行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公告》)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接待时间接待方式接待对象类型调研的基本情况索引
2019年01月14日实地调研机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19年01月17日实地调研机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19年01月21日实地调研机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19年01月30日实地调研机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2019年02月26日实地调研机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定代表人:陈敏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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