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03)保荐代表人姓名:杨玉国 联系方式:021-20328000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证监许可[2016]2358号)核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2,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16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本次发行价格为1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7,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2,944.00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006.00万元。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快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快克股份进行持续督导。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已签署《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3、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
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已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已督导公司完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9、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请参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无该类事项发生
11、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经核查,公司股东履行限售承诺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2、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无应向上交所报告的该类事项发生
13、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无该类事项发生
14、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2018年度定期现场检查。
15、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
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无该类事项发生
16、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已督导公司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17、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已督导公司强化高管人员意识,完善内控制度,明确高管人员行为规则
18、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已督导公司完善并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及相应履行程序
19、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已督导公司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20、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已督导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核查
二、保荐机构对快克股份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快克股份2018年1月1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审核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快克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快克股份不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