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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李峰)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8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李峰)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8年,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利益。

现将2018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计召开9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按时出席了9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3次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交流和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一)2018年2月9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科星城提供累计担保额度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3月12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8年4月20日,对公司2017年度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7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17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17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10、关于减少对产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额的独立意见。

(四)2018年7月16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并延长担保期限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18年8月24日,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2018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18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六)2018年9月28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7、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余新、李爱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9、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和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七)2018年10月29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截至2018年9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8年12月12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3、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18年,本人继续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本人参加了上述专门委员会会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公司战略发展提出了建议和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了讨论。专门委员会在上述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8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对公司发展方向、产品研发及技术工作提出了一些专业意见。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及时了解证监会对于履职的新要求,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并根据自己掌握的公司业务主要服务对象之一锂离子电池及相关材料行业的宏观发展情况,当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变化时,与公司相关人员讨论,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其他工作情况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以上是我在公司2018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我将继续做到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忠实的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李峰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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