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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2018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控股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召开两次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中科星城及格瑞特提供合计不超过30,000万元担保额度,用于其办理银行授信及银行借款等融资事项。独立董事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2018年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当期和以往年度均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对财务风险的防范能力,保障及促进公司良性发展,满足经营性流动资金的需求,确保日常经营的安全稳定, 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八、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对子公司中科星城及格瑞特30,000万元担保额度,合计为子公司提供总担保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是为更好地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确保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有效开展。我们认为担保原因充分,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中科星城及格瑞特提供的担保事宜。

九、关于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子公司中科星城及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1.5亿元额度,是为了满足中科星城和格瑞特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中科星城和格瑞特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时,本次财务资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收取利息,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安排合理,风险可控,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中科星城和全资子公司格瑞特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的况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留庆:_____________ 李 峰:______________ 童 钧: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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