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现对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国家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对此应予以严格执行并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因此,本次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是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