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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9-1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将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财政部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8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

1、变更原因与变更日期

2017年,财政部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

具准则。

2、变更的主要内容

(1)金融资产分类由原准则规定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由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即“四分类”),改为按照“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即“三分类”)。

(2)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

(3)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

(4)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3、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但应当对准则施行日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自2019年第一季度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披露财务报表,新旧准则转换影响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将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的影响。

(二)2018年度财务报表列报

1、变更原因与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将按照财会15号文件的要求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

2、变更的主要内容

公司参照财会15号文件及相关解读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调整了“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的列报口径,并按规定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中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金额进行了追溯调整。

3、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财会15号文件仅对利润表“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项目金额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2019年度财务报表列报

1、变更原因与变更日期

2018年12月26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其他新准则的金融企业可参照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其他新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暂不执行通知要求。

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自2019年起按照财会36号文件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不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2、变更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于2018 年12 月26 日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等七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1)新增“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投资:债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项目。

(2)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并反映在相关“金融投资:债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付债券”等项目中,而不应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应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通常由于金额相对较小,应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项目列示。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其他项目的利息收入不得计入本项目;应计入本项目的利息收入

金额也不得计入“投资收益”等其他项目。

3、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变更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列报将产生一定影响,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依据是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4、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本次会议有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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