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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一年。本次延长实施期限不

改变募投项目的用途、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2号)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5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00,000.00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2,690,0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21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5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项目备案情况
1营销网络升级项目18,377.2616,039.26锡商备【2015】5号
2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9,230.009,230.00锡商备【2015】6号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2,000.002,000.00-
合计39,607.2627,269.00-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6,444,401.48元,收到存款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人民币8,801,087.21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5,337.77元,持有的尚未到期收回的现金管理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元,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115,041,347.96元。

二、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营销网络升级项目按照原定计划,实施期限即将到期。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在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一年。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主要原因为:自2018年以来,公司对销售渠道进行了结构调整,一方面引入了资金雄厚的规模客户,整合了部分区域的小型经销商资源;另一方面,大力推进与苏宁、国美等连锁卖场的合作,弥补公司传统销售渠道的不足,为避免公司资源的重复投入,公司优化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的布局,且暂缓了部分投入。

三、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长,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进行的调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四、 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审议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长,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进行的调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长,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进行的调整,本次对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经核查后认为:

新日股份本次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同意新日股份本次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 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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