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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有关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7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审议事项

的有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1、明确公司股份回购用途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明确股份回购用途的议案。

二、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未达到解锁条件及已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回购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三、关于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

权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2018年业绩未能达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且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注销相应1,556,894份股票期权,此次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本次期权注销事项。

四、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均延长十二个月,即至2020年5月13日,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京汉君庭酒店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熊新华、胡天龙、杜杰2019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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